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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22刑初34号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大林锋”,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地:郁南县,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张某某购买了气枪子弹存放在郁南县家中,平时用于打鸟雀。2016年12月1日上午,郁南县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缴获了弹形物品1539发。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弹形物品是气枪铅弹。2016年2月7日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蔡某某、李某某、梁某、梁某某(后四人另案处理)在郁南县大湾镇李某某经营的辉煌商店用扑克牌以“三公开船”的形式开设赌场,每场聚集10至30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场抽水所得共约30000元,张某某从中分得5000元。2016年2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参赌的股东及参赌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在法庭上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蔡某某、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24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539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某处以相应的刑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两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的气枪铅弹1539发由公安机关没收销毁。三、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寿人民陪审员  梁少芝人民陪审员  邱容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