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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金华、杨大兴等与XX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杨大兴,越天福,杨得运,越福运,XX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595号原告:张金华,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杨大兴,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越天福,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杨得运,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越福运,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XX军,男,45岁左右,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张金华、杨大兴、越天福、杨得运、越福运与被告XX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金华、杨大兴、越天福、杨得运、越福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华、杨大兴、越天福、杨得运、越福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杨大兴、越天福、杨得运、越福运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金华、杨大兴、越天福、杨得运、越福运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