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曹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050号被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碑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对该判决中的罚金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曹某某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碑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的罚金刑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