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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良胜与曾万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良胜,曾万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242号原告:余良胜,男,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都,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系七星关区鸭池镇干堰塘村委会推荐。被告:曾万军,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1号附5号启明大厦1楼,组织机构代码91549077-3。负责人:孙睿,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强,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瓦坝路80号1幢2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91549077-3。负责人:王真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学平,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军,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良胜与被告曾万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开庭前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良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4.00元,由原告余良胜承担。审判员  王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帆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