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华与罗生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罗生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62号原告李华,男,1973年3月8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罗生军,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华诉被告罗生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李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记员苏雅拉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