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德华与吴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华,吴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972号原告:赵德华,男。被告:吴晓芳,女。原告赵德华与被告吴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罗海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万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