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银龄巷36号。法定代表人:邓棱。被执行人杜小平,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馨思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