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3936朱红蕊与张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蕊,张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3936号原告:朱红蕊,女,199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张垒,男,1992年生,汉族,其余不详,住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原告朱红蕊与被告张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召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红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红蕊向本院��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6%,从2017年2月28日期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垒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垒于2016年11月向原告借用身份证办理购买手机的分期贷款,贷款额度是1万元,其承诺按期偿还贷款,并于2017年1月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但被告张垒未按期偿还贷款,原告替其偿还贷款一万余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条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朱红蕊与被告张垒之间的借贷关系,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张垒未按期清偿借款,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按照年利率6%请求法院支持借款的利息,原告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红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卜���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得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