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军与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军,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494号之一原告:江军,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光炳,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6层1-6号15-19号。法定代表人:黄成华。原告江军与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军负担。审 判 员 蒲彦仪人民陪审员 郭俊秀人民陪审员 余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昌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