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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594号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卢晓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英,女,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宋英,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怡湖西路**号**栋*单元**号。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