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4211仝泽录与彭城、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泽录,彭城,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211号原告仝泽录,男,1962年7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彭城,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唐华,女,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仝泽录与被告彭城、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仝泽录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允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泽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仝泽录负担。审判员 金传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