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某1与胡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1,胡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465号之一原告:施某1,男,196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法定代理人:施某2(系原告父亲),男,193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宁波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1诉被告胡某无效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某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华蓓真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