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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某公司。地址:某市某路。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公司(2017)陕0429执64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已履行案件标的款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亚萍代理审判员  吴 杰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