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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临颍县金鼎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与陈向阳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金鼎粮油仓储有限公司,陈向阳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033号原告:临颍县金鼎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泉贵,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向阳。原告临颍县金鼎粮油仓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向阳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颍县金鼎粮油仓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诉请,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金鼎粮油仓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临颍县金鼎粮油仓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 澎 波代理审判员 祝 晓 丹人民陪审员 关 铁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聪(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