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力、朱亚妹等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朱亚妹,涂进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刑初1082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力,曾用名刘贤森,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虎林县,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唐利源农林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家住北京市西城区。2011年5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金学锋、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亚妹,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市唐利源农林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行政主管,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余建平,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涂进,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唐利源农林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家住湖北省洪湖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诸葛莹,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力、朱亚妹、涂进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力、朱亚妹、涂进,辩护人金学锋、余建平、诸葛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力伙同刘某2(刑拘在逃)等人注册深圳市唐利源农林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又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2301号注册成立金华分公司,由被告人刘力安排朱亚妹管理金华分公司行政事务,刘某2安排“王某2”、“大郭”、“小郭”(三人均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对金华分公司进行运营,采取虚构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及公司存在辣木子苗木基地的事实,以苗木基地扩建为由,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吸引他人投资,向社会上的老年人诈骗资金,并对诈骗所得的资金进行分成。被告人涂进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公司无经营的项目存在骗钱的情况下,通过发广告、打电话等方式游说郑某、张某1进行诈骗,对诈骗所得钱财按比例分成。经查实,从被害人陈某1、郑某、邵某、蒋某1、李某、吴某、蒋某2、傅某、杜某、徐某、张某1、张某2、朱某1、唐某、陈某2、赵某、韦某、方某1、王某1、胡妹妹、胡某1、胡某2处共骗得人民币7335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力、朱亚妹、涂进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刘力系累犯,被告人朱亚妹、涂进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与刘某2不是同伙关系,不是主犯。辩护人金学锋提出:1.被告人刘力事先不知情,后来才知道该行为属于违法犯罪;2.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宜认定从犯;3.被告人刘力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亚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余建平提出,被告人朱亚妹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仅为找份工作而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涂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诸葛莹提出,被告人涂进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主观恶性不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以来,刘某2(刑拘在逃)、被告人刘力等人通过“黄牛”找人注册了深圳市唐利源农林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2301号注册成立了金华分公司。刘某2让被告人刘力找个人到金华分公司作行政总监以掌握该公司资金去向等情况,于是被告人刘力安排朱亚妹管理金华分公司行政事务,刘某2安排“王某2”、“大郭”、“小郭”(三人均身份不明,在逃)等人对金华分公司进行运营,采取虚构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及公司存在辣木子苗木基地的事实,以苗木基地扩建为由,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吸引他人投资,诈骗老年人的资金,并对诈骗所得的资金进行分成。被告人朱亚妹在公司化名朱妍,介绍被告人涂进进该公司工作。被告人涂进作为该公司的业务员,化名张展鹏,明知公司无经营的项目存在骗钱的情况下,通过发广告、打电话等方式游说被害人郑某、张某1等进行诈骗,对诈骗所得钱财按比例分成。经核实,被害人郑某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3月19日分3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32000元;被害人张某1于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19日、2016年1月28日、2016年3月14日分5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吴某于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31日分2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17000元;被害人张某2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31日分2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46800元;被害人赵某于2015年12月28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19日分3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88000元;被害人朱某1于2016年1月19日、2016年3月17日分2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李某于2015年12月24日被诈骗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蒋某1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月6日、2016年2月22日分3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韦某于2016年1月26日、2016年3月17日分2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傅某于2016年3月7日被诈骗人民币48000元;被害人陈某1于2016年3月22日被诈骗人民币7800元;被害人蒋某2于2015年12月11日、2016年1月6日分3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48000元;被害人杜某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月6日、2016年3月18日分3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46000元;被害人徐某于2015年11月28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2月25日分4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唐某于2016年3月21日被诈骗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陈某2于2016年3月13日被诈骗人民币48000元;被害人方某1于2015年12月4日、2016年1月5日分2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24000元;被害人王某1于2016年3月23日被诈骗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胡妹妹于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5日、2016年2月16日分3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31900元;被害人胡某1于2016年3月21日被诈骗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胡某2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2月18日分2次被诈骗共计人民币16000元。综前所述,被告人刘力、朱亚妹、涂进等人共诈骗人民币733500元。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刘力在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大华宾馆2303号被洪江公安局安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朱亚妹、涂进被福建晋江市滨江派出所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亚妹、涂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1、郑某、邵某、蒋某1、李某、吴某、蒋某2、傅某、杜某、徐某、张某1、张某2、朱某1、唐某、陈某2、赵某、韦某、方某1、王某1、胡妹妹、胡某1、胡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3、高某、娄某、汪某、方某2、刘某1、陈某4、丘某、杨某的证言,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被告人刘力、朱亚妹、涂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力、朱亚妹、涂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亚妹、涂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不采信被告人刘力提出不是主犯的辩解,也不采纳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亚妹、涂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力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二、被告人朱亚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三、被告人涂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四、责令被告人刘力、朱亚妹、涂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赔偿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飞人民陪审员 龙 霞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楚?附赔偿清单:被害人被告人应退赔财物郑宜春人民币32000元张素华人民币40000元吴樟有人民币17000元张树昌人民币46800元赵信成人民币88000元朱彩琴人民币16000元李玉新人民币24000元蒋燕姣人民币80000元韦彩菊人民币16000元傅延寿人民币48000元陈彩娟人民币7800元蒋柔光人民币48000元杜金财人民币46000元徐永如人民币80000元唐家宁人民币8000元陈竹霖人民币48000元方植人民币24000元王巧云人民币8000元胡妹妹人民币31900元胡兰肖人民币8000元胡茶花人民币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