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奎与刘平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534号刘平义:你与申请执行人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奎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元;(2)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200元;(3)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