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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71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建英、周海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英,周海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7101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英,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周海根,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鹰潭机务段职工,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刘建英与周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海根工资收入59625元,并向有关单位送达。申请执行人刘建英的债权58899元未能实现。经查,被执行人周海根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