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3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诸暨市银茂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银茂服饰有限公司,许培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3704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银茂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培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053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培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培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培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许培旺(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078897.5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霰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