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延晓与杨波、李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延晓,杨波,李海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680号申请人:郑延晓,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杨波,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被申请人:李海鸥,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郑延晓与被申请人杨波、李海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价值28.0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郑延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波、李海鸥名下银行存款28.05万元或保全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923元,由郑延晓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