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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州晋龙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狐青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晋龙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狐青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晋龙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阳厦55号。法定代表人:王良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聪生,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狐青英,女,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睿,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福州晋龙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狐青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狐青英未就其主张的月工资标准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其自述的工资确认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此外,一审法院判决遗漏狐青英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哲森审 判 员 黄 锋审 判 员 吴筱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奇书 记 员 林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