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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高波、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东,高波,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756号原告:李伟东,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波,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向芳,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伟东与被告高波、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伟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东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李伟东负担。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