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伟东与高波、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东,高波,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756号原告:李伟东,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波,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向芳,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伟东与被告高波、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伟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东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李伟东负担。审判员 赵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