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淑兰与杨晓清、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兰,杨晓清,杨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533号原告:张淑兰,女,汉族,1947年12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杨晓清,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杨彩霞,女,汉族,1964年8月21日出生,住伊川县。原告张淑兰诉被告杨晓清、杨彩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63元,减半收取4231.5元,保全费2908元,计算7139.5元,由原告张淑兰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周 琳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