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崔靓靓与强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靓靓,强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崔靓靓,女,汉族。被执行人:强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崔靓靓与被执行人强斗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靓靓于2017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2367.59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强斗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绕城高速以南大华公园世家房产一套(合同登记号:XX、预售证号XX),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人崔靓靓发还案款188656.32元,执行费2486元已由该房产拍卖款中扣除,剩余案款已发还被执行人强斗。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2017)陕0104执恢232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