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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魏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0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新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2日23时30分左右,魏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束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华路路口时,与沿东华路由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李某1驾驶的吉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魏某、李某1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辛集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7.64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22时30分左右,魏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束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华路路口时,与沿东华路由南向北左转弯李某1驾驶的吉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魏某、李某1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辛集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7.64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辛公交认字[2017]第201708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李某1陈述,被告人魏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辛司鉴中心[2017]酒检字第209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秦 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冬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