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双利建材经营部与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城阳双利建材经营部,曲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836号原告:青岛城阳双利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城阳区。经营者: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矫恒桥,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城阳双利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城阳双利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城阳双利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城阳双利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高洪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