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翔瑞物流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翔瑞物流有限公司,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962号原告:深圳市翔瑞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亭。被告: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魏美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翔瑞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全富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翔瑞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0.77元由原告深圳市翔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云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