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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与任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任宝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835号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峰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运华,山东金乡方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宝亮,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金乡县万达液压元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