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董玉民与李伟委托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民,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35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民,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成路123号1栋4单元503室。被执行人:李伟,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保定街龙滨小区3栋1单元5楼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玉民与李伟委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玉民的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驳回董玉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