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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董玉民与李伟委托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民,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35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民,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哈成路123号1栋4单元503室。被执行人:李伟,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保定街龙滨小区3栋1单元5楼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玉民与李伟委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玉民的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驳回董玉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