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9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孙建新与蒲章红、高绪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新,蒲章红,高绪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9民初232号原告孙建新,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委托代理人符绩豪,海南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海燕,海南绩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蒲章红,女,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城区卫生院退休人员,住山东省淄博市。被告高绪忠,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城区卫生院退休人员。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云龙,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建新诉被告蒲章红、高绪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并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新委托代理人符绩豪、乔海燕,被告蒲章红、高绪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房屋定金的双倍违约金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保亭县双大野奢5号A1507房,原告依约先后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告10万元购房定金和40万元购房款。而被告违约,仅仅转给原告5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第4条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定金双倍违约金2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高绪忠不适格,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是由被告蒲章红与原告孙建新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被告高绪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诉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未解除合同,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也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约金20万元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违约金不能超过合同的30%,因此诉请支付违约金2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智慧柜员机业务回执》,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10万元定金及40万元购房款;3、《微信截图》,证明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4、《手机通讯录截图》,证明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5、《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依约转账10万元购房定金和40万元购房款,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双方的购房协议未解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显示具体的名称、账户、名字;证据5、6原告不能出示原始截图,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7没有异议。两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公安局立案告知书》,证明我房屋被盗,与本案有关的房屋发票等文件被盗走;2、《客户回单》,证明被告与原告协商由于被告房屋被盗,暂时将购房款还给原告。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与本案无关,证据2正好证明被告违约,被告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依据诉讼证据规则,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5日,原告孙建新与被告蒲章红签订《协议书》,约定蒲章红位于海南省保亭县双大野奢5号A1507号房,房价61万元卖给孙建新,蒲章红用一万元改合同,如改不了合同,蒲章红把一万元退还孙建新,蒲章红正常办房产证、土地证,办完后交于孙建新。3月6日支付蒲章红定金10万元,3月10日再付房款40万元,待合同更名,房产证、土地证办理好后,交房钥匙时于5月1日前全部付清房款;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定金的双倍违约金2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2017年3月5日,原告孙建新将10万元购房定金交付被告蒲章红,2017年3月8日,原告孙建新转账蒲章红40万元购房款。被告蒲章红家被盗案件于2017年3月26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立案侦查。2017年4月3日,被告蒲章红短信告诉原告孙建新其在山东住房失窃,购房合同发票借条和房产证被盗走,其向当地警方报警后,警方停止其任何交易,不让卖房了,要求原告孙建新发银行卡号退还购房款,原告孙建新回复蒲章红失窃案件不影响个人交易,并质疑蒲章红房子是不是不卖给原告。2017年4月5日,被告蒲章红退还原告孙建新50万元。原告孙建新于2017年4月6日短信回复被告蒲章红,按2017年3月5日的协议,蒲章红已经违约,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其应否双倍返还定金。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有效的,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双方约定购房款61万元,购房一方先支付10万元定金,后支付40万元购房款,待合同更名,房产证、土地证办理好后,交房钥匙时于5月1日前全部付清房款。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孙建新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10万元,后支付购房款40万元,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房前的付款义务。交房时间将至,被告蒲章红以其家被盗,房产证被盗,而被告仅仅提交当地警方的立案告知书,但是具体被盗物品是否包含房产证,并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以其房产证被盗窃无法办理过户的理由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其退还原告已付定金及房款的行为致使原告购房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定金的双倍违约金20万元。因此,被告蒲章红应当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定金的双倍20万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双倍定金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绪忠与被告蒲章红系夫妻关系,原告所汇的50万元定金及房款均转入被告高绪忠名下的账户内,被告高绪忠依法应负担共同支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蒲章红、高绪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建新支付双倍定金20万元。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家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慧香书 记 员 王秋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胡总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