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7188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启东市汇通螺丝厂、周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启东市汇通螺丝厂,周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188号之二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支山村凤码路18号。法定代表人:华汉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耀祥,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启东市汇通螺丝厂,住所地启东市南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兴。被告:周兴,男,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汇通螺丝厂、周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