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襄垣县金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襄垣县古韩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金能建材有限公司,襄垣县古韩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756号原告:襄垣县金能建材有限公司(襄垣县新阳石料厂)。被告:襄垣县古韩镇人民政府。原告襄垣县金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古韩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缓交诉讼费至结案时由主审法官负责收取。经过审理,本院于宣判前通知原告到立案庭办理缴费手续,并向其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48690元交至指定银行,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亚峰审 判 员  常 健人民陪审员  史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