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钢与迟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钢,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杨钢被执行人迟涛上列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迟涛存款人民币575元(含执行费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