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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光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才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2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光才,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传唤,2017年2月18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光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张光才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光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80年左右,被告人张光才在云阳县文龙街道以5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火药枪一支用于打猎,并将其藏于自己位于云阳县双龙镇长兴村的家中。2016年12月22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经依法搜查,从被告人张光才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火药枪为枪支。被告人张光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光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张光才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光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光才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光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光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光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一支枪支,由云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童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