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6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邦伟与徐贵发、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伟,徐贵发,沙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6民初788号原告:王邦伟,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住会东县。被告:徐贵发,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住会东县。被告:沙宁,男,1971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居民,现住会东县。原告王邦伟与被告徐贵发、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邦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穷尽原告知晓的被告联系方式均不能通知本案被告到庭应诉,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邦伟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马玉英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书记员 彭先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