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姚市英成电子厂、周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英成电子厂,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英成电子厂。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精业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L2879680-8。经营者:奕清,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精业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611072532。被执行人:周国林,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英成电子厂与被执行人周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2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