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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立成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522号被执行人:罗立成,男,住古浪县。罗立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罗立成被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生效后,罗立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罗立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罗立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古刑初字第5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