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艳霞与葛纪伟、葛保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霞,葛纪伟,葛保玉,葛保同,葛保良,葛芦伟,付秀莲,李青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293号原告杨艳霞,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葛纪伟,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葛保玉,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葛保同,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葛保良,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葛芦伟,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付秀莲,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青杰,女,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杨艳霞诉葛纪伟、葛保良、付秀莲、葛芦伟、李青杰、葛宝玉、葛保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杨艳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艳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艳霞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喜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