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村平与蒋丹福、张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村平,蒋丹福,张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381号原告:何村平,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东新小学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蒋丹福,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住址不明,被告:张志娟,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漳平市,现住址不明,原告何村平与被告蒋丹福、张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丹福、张志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村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丹福、张志娟共同偿还何村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何村平与蒋丹福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3日,蒋丹福使用何村平名下的信用卡在龙岩市冰芬服装行消费29960.65元。2014年9月26日,何村平要求蒋丹福偿还借款,但蒋丹福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为了便于结算,何村平向蒋丹福支付现金40元,蒋丹福向何村平出具借款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条签订后,蒋丹福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3月。此后,何村平多次要求蒋丹福履行还款义务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蒋丹福、张志娟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何村平与蒋丹福经朋友介绍认识。蒋丹福与张志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9月11日在龙岩市漳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5月26日在龙岩市漳平市民政局登记离婚。2014年8月13日,蒋丹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何村平借款。蒋丹福持何村平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在龙岩市冰芬服装行刷卡消费29960.65元。2014年9月26日,经结算,蒋丹福向何村平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条出具后,蒋丹福按月利率2%通过银行转账向何村平支付六个月的借款利息合计3600元。现何村平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蒋丹福尚欠何村平借款本金30000元,有蒋丹福出具的借条信用卡交易明细和支付利息转账明细为据,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前述借款系蒋丹福与张志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经何村平催讨,蒋丹福、张志娟未及时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共同偿还。何村平要求蒋丹福、张志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蒋丹福、张志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蒋丹福、张志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何村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蒋丹福、张志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三 凤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人民陪审员 虞 金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