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家星、江厚霞、周欣、朱燕、章山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家星,江厚霞,周欣,朱燕,章山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2817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68-15号。法定代表人:白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忆江,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星,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江厚霞,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周欣��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朱燕,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章山林,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贷款公司)与被告朱家星、江厚霞、周欣、朱燕、章山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昌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忆江,被告章山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家星、江厚霞、周欣、朱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昌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朱家星、江厚霞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667‰计算);2.被告朱家星、江厚霞给付律师费18638元;3.被告周欣、朱燕、章山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7日,朱家星、江厚霞向顺昌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为一年。周欣、朱燕、章山林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顺昌贷款公司按约发放贷款,借款到期后,五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讼来院。被告章山林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和金额均予以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朱家星、江厚霞、周欣、朱燕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借款人朱家星与顺昌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朱家星向顺昌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月利率为11.667‰;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所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江厚霞作为朱家星的配偶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日,周欣、章山林与顺昌贷款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为朱家星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朱燕作为周欣的配偶在保证合同中签字,确认保证合同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8月27日,顺昌贷款公司依约向朱家星发放了贷款10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8月26日,朱家星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另查明,借款期限届满后,朱家星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尚欠本金100万元以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667‰计算的利息未支付。顺昌贷款公司为本次诉讼花费律师费18638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委托代理人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顺昌贷款公司与朱家星、江厚霞、周欣、朱燕、章山林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顺昌贷款公司依约发放贷款,朱家星、江厚霞借款后未能按约还款,应当归还借款并偿付利息。担保人周欣、朱燕、章山林作为连带保证人,对朱家星、江厚霞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朱家星、江厚霞行使追偿权。综上所述,顺昌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依法应当予以���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家星、江厚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667‰计算);二、被告朱家星、江厚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市六合区顺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8638元;三、被告周欣、朱燕、章山林对被告朱家星、江厚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欣、朱燕、章山林清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朱家星、江厚霞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7元,减半收取计72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9元,由被告朱家星、江厚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417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宗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