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道明、高珊、尹清峰、武乐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道明,高姗,尹清峰,武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道明,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5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高姗,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6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尹清峰,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1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武乐勤,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7日,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81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110700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0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万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