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闫冰与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冰,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民终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冰,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徐瑞光,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宋文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闫冰因与被上诉人安图县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3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冰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闫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闫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琳审判员 高培彬审判员 张松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轩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