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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与天津赛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天津赛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0687民初3501号原告: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10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波,男,汉族,住址海阳市,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赛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邑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宏祥,该公司经理。原告海阳长川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赛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庭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本院确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1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电机产品,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1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天津赛玛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74800元,本案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到此再无其他债务纠纷,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可按照起诉数额111500元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海阳市长川电机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刘树彦人民陪审员  于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