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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剑青与张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剑青,张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民初727号原告钟剑青,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家住龙南县。被告张文建,男,1986年10月9���出生,汉族,务工,家住龙南县。原告钟剑青诉被告张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剑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建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剑青诉称:2015年11月份,被告张文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他借款人民币900元,2016年12月被告又以别人起诉他为由向他借款人民币7500元。被告答应于2016年12月底归还4000元,以后再每月归还1000元。但是,至2017年3月,被告才归还借款1800元。现被告已经被务工的公司开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元给原告并承担诉讼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二张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张文建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供书面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钟剑青与被告张文建曾经一起在龙南县大罗工业园的勤业公司务工。2016年12月1日,被告张文建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钟剑青借款人民币4000元,约定借期二个月;2016年12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至2017年3月,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才归还借款1800元给原告。现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700元并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证实。对于原告提出的2015年11月份,被告曾向其借款人民币900元的事实,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及时归还,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原告钟剑青要求被告张文建归���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计息。被告张文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文建归还借款人民币5700元给原告钟剑青,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张文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瑜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