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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福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刘福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55408182-6。委托代理人金吉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福书,女,194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3民终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福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福书向重庆龙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超过房屋面积补偿款30005元。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刘福书负担。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福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2执5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