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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蒋茂连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蒋茂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3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负责人:洪文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茂连,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上诉人蒋茂连,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莫 雪审判员  谈光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梦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