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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某与姬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姬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1265号原告:吕某,女,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荣,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系原告之母。被告:姬某1,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皮县。原告吕某与被告姬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姬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隨被告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5、给付经济帮助20000元;6、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女儿现年1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没有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导致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不闻不问,原告有病也不给治疗,特别是原告生完孩子,因原告生孩子唠了一身病,因此,被告及家人便将原告赶回了娘家,原告在娘家居住至今无人问津,原告的生活费用全部靠原告父母支付。无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依法起诉离婚,望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和原告之间没有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庭审及认定证据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南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姬某2。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育有一女,现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关爱,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不应草率离婚。为了保持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姬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