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玉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玉博,男,1996年4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暂住长春市绿园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玉博盗窃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玉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孙玉博将本市居民赵某1停放在本市大赉乡长白村八社家门前的黑色雅马哈牌125摩托车盗走;2017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孙玉博伙同赵某2(已行政处罚)将本市居民王某停放在大安北A区停车棚内的黑色宗申摩托车盗走。经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1、宗申牌ZS100-16摩托车一辆的认定价格:400.00元。2、建设-雅马哈牌JYM125-3摩托车一辆的认定价格:1,9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玉博所盗的摩托车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玉博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40.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玉博对指控事实,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玉博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玉博身份信息。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孙玉博持有的两轮摩托车两辆。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已对帮助孙玉博转移被盗摩托车的赵某2进行行政处罚。5、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孙玉博因为盗窃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9月15日因执行期满被释放。(二)辨认笔录。(三)鉴定意见。大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1、宗申牌ZS100-16摩托车一辆的认定价格:400元。2、建设-雅马哈牌JYM125-3摩托车一辆的认定价格:1940元。(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7年4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我从老淀粉厂南面的地里灌水回来,我就把我的黑色雅马哈牌125型号摩托车停放在我家院外的门口了,因为我妻子还在地里灌水,我一会还要去接她,所以我把摩托车的火熄了,但是摩托车钥匙我没有拿下来,我把摩托车停在院外的门口了,18时许我出去就发现停在院外门口的摩托车不见了。摩托车的名字是张宏。24日19时许,大波子给我打电话说:“我的摩托车有人骑过来要卖,是不是我让卖的”。我说:“不是,我摩托车放在我家院外的门口丢了”。因为之前我去过大波子家修过我现在丢失的摩托车,大波子认识我的摩托车,大波子说那你赶紧过来看看,我就去大波子的修理部了,我去的时候卖摩托车的人已经走了,我就问大波子是什么样的人来卖摩托车的,大波子告诉我是两个小孩,我一看就是你的摩托车,我就赶紧给你打电话了,我给你打完电话出去看见人就没有了。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7年4月26日我丈夫吕成林下班之后,将摩托车放在北部明珠A区2号楼与4号楼之间车棚内,在去车棚内取车的时候,发现放在车棚内的摩托车不见了,我丈夫着急上班,就在楼下给我打电话说摩托车丢了,让我去派出所报案,我就来报案了。我被盗摩托车是2002年4月份吧,当时花了4,200.00元,我估计现在价值100.00-200.00元左右。(五)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2,4月20几号(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下午15时左右,我带孙玉博回我家老房子(大安市长虹街汽车靠背厂附近)去看看,我们看完房子后,就从汽车靠背厂那个胡同走到南面变电所的那条道上了,这条路上有两家门口停放摩托车了,孙玉博和我说他看见其中一台雅马哈摩托车上面有钥匙,就和我说要偷走它,我说这要是偷走被抓住肯定得判个一年半年的,还是别干了,因为我劝他他还和我吵吵起来了,我很生气就走了。我走后几分钟吧,孙玉博就骑着他说要偷的上面有钥匙的那台黑色雅马哈摩托车追上我了,追上我之后他叫我上车,我看他没听我话还是偷摩托车了,我要打车走,他就说哥我求你了,就这一次,我看他这样说我就上摩托车了。他骑着摩托车带着我从汽车靠背厂胡同出来奔西站货场方向走,到了西站火车道口,我们骑摩托车沿着铁路旁边的土道就一直往大安北走了。孙玉博就把摩托车骑到实验小学对面一个没人的胡同里面了,把摩托车停放在那里,然后我们就回我家了,我家就在隔壁胡同里面。我们两人在家待了一会,孙玉博就说得把车拍照卸下来,我帮他找的螺丝刀子和钳子,我们到了放摩托车的地方,孙玉博用螺丝刀子和钳子就把偷来摩托车的前后车牌子和摩托车后座上的后备箱都给拆到了,后备箱拆下来之后,我们打开了,看见后备箱有行车证,孙玉博就把行车证放在兜里了,之后他把车牌子扔到胡同里面有一个挺深的坑了,后备箱让他扔垃圾堆了。拆卸完摩托车牌子和后备箱,我们又回到我家中,7点左右吧我正睡觉呢,孙玉博叫我说要去卖摩托车,他骑车拉着我从大安北来到了大安党校附近,因为当时天都黑了,不少店铺都关门了,走到党校大门往东有一家修理摩托车的,正好开门我们两个人就过去了,到了店之后,孙玉博问老板收不收摩托车,老板试了下车说1,000.00元,还要摩托车的手续,孙玉博就把行车证给了老板,老板还要车牌子,孙玉博就骑着摩托车回去找车牌,我在卖摩托车那里等他,等的时候我就看见老板给谁打电话,我隐约听见是说我们这台摩托车的事,我就给孙玉博打电话,告诉他摩托车不能卖了,他回来接我回家,摩托车就一直在胡同里面放着了。4月26日晚上,我在街里捡个小钥匙,回来时想找个地方停放摩托车,因为车是偷来的怕家人看见所以不敢停放在家中。大约八、九点钟我们到大安北A区靠东侧墙车棚,孙玉博就看见车棚里停放一台小摩托,找我要我捡来的钥匙,我把钥匙给他后就往另一边走,这时孙玉博和我说他用捡来的钥匙把那台小摩托车(弯梁摩托车)打开了,我还没信。然后我就看见孙玉博把摩托车往前推了一段就踹着了,骑着就走了。我骑着黑色雅马哈也跟着他走了,我们把两台车都停放在实验小学对面胡同里面了。今天我们去车那里打算骑着去卖菜,就被警察抓获了。两台摩托车都是孙玉博主张偷的,偷第一台车的时候我是反对的,后来他偷完骑着来找我还说他来着。偷第二台摩托车时我在旁边,但是摩托车也是孙玉博骑走的。第一个是黑色雅马哈摩托车,有牌照挺新的,第二台是一个黑色的弯梁摩托车,有点旧,牌照什么都没有,就是你们派出所门口放着的那两台摩托车。2、证人朱某证实,2017年4月24日晚上19时左右,我在修理部干活,过来两个小孩问我收不收摩托车,我说:收摩托车,车在那了,那两个小孩其中一个就说在附近了,于是有个黄头发的小孩就从东面就把摩托车骑过来了,就让我看看这个车价值多少钱,我就说晚上我也看不清楚,要不你俩明天早上再来,接着那两个小孩就说我俩明天早上要出门,所以着急你少给我两点也行,完了我就看看摩托车,我就骑摩托车试一下,完了我就说这个摩托车有点毛病,不值多少钱,那两个小孩就说,那你给个价,我就说也就值1,000.00元,那两个小孩就问能不能多给点,我说现在摩托车也不值钱,我接着又问车有行车证吗?那两个小孩就把行车证拿出来让我看了一下,我一看车也没有拍照,我就问拍照哪去了,那两个小孩就说拍照在家了,你要是诚心买我就回家去取,我就说那你去取吧,当时我认识这个雅马哈牌125摩托车,我就以为这个小孩是车主的儿子来卖的,因为车的钥匙是原装的,我就以为不是偷盗的,我就进屋要打电话问问,等我打完电话出去的时候,那两个小孩就走了。当时我就给(班财)打电话问这个摩托车是不是他以前帮别人买的,班财说应该是我打电话问问。过了一会班财就给我回电话说我帮买摩托车的那个人说摩托车已经丢失了。3、证人李某证实,2017年4月24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发现我家附近来了两个陌生的年轻男子。这两个人就在我家附近转悠,偶尔还趴别人家墙头看看,我看这两人带着口罩,我就一直盯着这两个人,这两人转悠到五点左右,就从狗市的方向走了,之后,我就回屋了。(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玉博供述,2017年4月24日下午15时许,我和朋友赵某2在一起,赵某2说没事想回自己家的老房子(大安市长虹街汽车靠背厂附近)去看看,我和赵某2从大安北站前乘坐的公交车到的汽车靠背厂下的车,到了地之后我和赵某2去看看他家的老房子,之后我们两个人没事就从汽车靠背厂那个胡同走到南面变电所的那条道上了,我们两个人就由东向西溜达,往前走着走着就发现有一家门口停放着一台黑色的摩托车,我看这个摩托车挺新的,我和赵某2说偷走它,就让赵某2给我说了,赵某2说这要是偷走被抓住肯定得判个一年半年的,还是别干了,我没有听赵某2的,我执意还是要偷,赵某2一生气就先走了,我自己过去偷的,摩托车上面的钥匙都还在,我就把摩托车给偷走了,偷完摩托车之后,我就推着摩托车又返回汽车靠背厂的胡同里了,到了胡同里我把偷来的摩托车打着火,我就骑摩托车往前追赵某2,追上赵某2之后我叫他上车,我们两个人骑着摩托车从汽车靠背厂胡同出来奔西站货场方向走,之后从西站货场一直往北走,到了西站火车道口,我和赵某2骑摩托车沿着铁路旁边的土道就一直往大安北走了。我们两个人骑摩托车到大安北实验小学,看见实验小学对面有个半截胡同没有人,我们两个人就把摩托车骑到胡同里面了,把摩托车停放在胡同里,我们两个人就回赵某2家了(赵某2家在大安北实验小学对面的胡同里面租的房子),到了赵某2家后,我们两人在家抽烟,待了十多分钟,我在赵某2家找的螺丝刀子和钳子,就和赵某2从家出来了,我们两个人到了放摩托车的地方,他用螺丝刀子卸牌照没拧动,我说我来吧。我就用螺丝刀子和钳子把摩托车的前后车牌子和摩托车后座上的后备箱都给拆到了,后备箱拆下来之后,我一打开,看见后备箱有行车证,我就随手放在兜里了,之后我就把车牌子扔到胡同里面有一个挺深的坑了,后备箱让我扔垃圾堆了。我把车牌子和后备箱拆下扔了之后,我们就回赵某2家了。大约晚上7点吧,赵某2睡觉呢我叫他说,咱们去把摩托车卖了吧,赵某2同意了,我骑摩托车拉着赵某2从大安北来到了大安党校附近,看见有几家修理摩托车的商铺,我们两个人下车后,就去问了一家收不收二手摩托车,对方业主说不收,我们两个人就接着往下找,因为当时天都黑了,不少店铺都关门了,在党校大门往东有一家修理摩托车的,正好开门我们两个人就过去了,到了店之后,赵某2在外面问老板收不收摩托车,老板说太晚明天吧,我说明天我们坐车走,赵某2也和老板说钱差不多就卖了,老板说可以但是得看看摩托车什么样,我就把摩托车给老板了,这个老板骑我偷来的摩托车骑了一圈,回来后对我说,这个车有点小毛病,我能给你一千块钱,我说行,老板向我要摩托车的手续,我就把行车证给了老板,老板问我摩托车的车牌子呢,我说车牌子在家呢,老板让我回去取,我骑摩托车回去取,赵某2在那里等着我,到安北加油站时,赵某2给我打来电话,在电话里和我说,别去取车牌子了,修理摩托车的那个老板不知道给谁打电话,说要找摩托车的车主呢,咱们别卖了,就这样我挂了电话后又接的赵某2,接完赵某2后,我和赵某2骑摩托车就回大安北实验小学对面的胡同了,到了胡同把摩托车停放在胡同里,我就和赵某2回赵某2家了,摩托车就一直在胡同里面放着了。赵某2没有和我一起参与偷摩托车,我看见摩托车在一家门前停放后,看见摩托车挺新的,我对赵某2说要偷走,赵某2还把我给说了,说这是要被抓到,肯定不能少判了,我们两个人当时差点吵吵起来,后来赵某2一生气就先走了,赵某2走后,我自己偷的摩托车。当时摩托车的车钥匙在车上放着,我打火没有打着,我就把摩托车推走了,推到汽车靠背厂的胡同里面才打着火,我骑摩托车追上赵某2的,之后我骑摩托车拉赵某2回的大安北。到了大安北之后,我把车放在大安北实验小学对面的胡同里面了。赵某2家在这个胡同里面租的平房,我们两个人放摩托车的地方离赵某2家租房就10多米远。我们两个人把偷来摩托车的前后车牌子和摩托车后座上的后备箱给拆下来了,我把后备箱打开,把行车证放身上,就把车牌子和后备箱给扔了,赵某2回家送的螺丝刀子和钳子。是我提议要去卖摩托车的,为了换钱花。起初修理摩托车店的老板骑了我偷来的摩托车溜达一圈,回来后说摩托车有毛病能给出1,000.00元钱,我也同意了,但是老板向我要摩托车车手续,我把偷来的行驶证也给他看了,这时老板向我要车牌子,我说在家,我就骑摩托车回去取,刚往走到安北加油站时,我接到赵某2电话,赵某2说车别去卖了,这个老板好像认识这个摩托车,正打电话联系车主呢,就这样我又回去接的赵某2,我们两个人骑摩托车就回赵某2家了,把摩托车一直停放在赵某2家胡同了。我偷来的摩托车是黑色的125型号的,不是弯梁。2017年4月26日下午15时许,我骑摩托车拉着赵某2去的大安世纪广场溜达,在广场溜达时赵某2在地上捡了一个钥匙,我们两个人没事就拿这个钥匙扣耳朵,后来就让赵某2收起来了,我们两个人在广场溜达完,我们两个骑摩托车就回大安北了,到了大安北一个小区,我们两个人的本意是想把摩托车藏在这个小区,顺便找个摩托车放点油,因为我偷来的摩托车没有多少油了。进了这个小区之后,我看见一个黑色弯梁摩托车,我就叫赵某2,让赵某2把在世纪广场捡的钥匙给我,我用钥匙往这个黑色弯梁摩托车上一插,一开就打着火了,我骑着这个黑色弯梁摩托车就走了,赵某2骑之前我偷来的那台,我们两个人就又回大安北实验小学对面的胡同了,把两台摩托车停放在胡同里之后,我和赵某2就回他家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孙玉博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的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玉博犯盗窃罪事实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玉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玉博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孙玉博系有前科,可从重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玉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