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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昆明市西山区帝豪电动餐桌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昆明市西山区帝豪电动餐桌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山丰城市。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帝豪电动餐桌经营部。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新时代燃气具酒店用品市场15幢7号。经营者:熊国成,男,1972年5月9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帝豪电动餐桌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帝豪电动餐桌经营部已支付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57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