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9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年俊与郑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年俊,郑道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826号原告:黄年俊,男,汉族,1965年0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海军,重庆青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道红,男,汉族,1965年0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年俊与被告郑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年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年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黄年俊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