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保存与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冯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刘保存,冯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宇,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存。原审被告:冯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文。上诉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保存、原审被告冯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原审被告冯杰借用上诉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了孝义市曹溪河综合治理工程河道治理项目(一期)工程,被上诉人刘保存给原审被告冯杰作石砌体工程。一审依据2013年12月17日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应付工资款证明(加盖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孝义市曹溪河治理项目部印章)及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刘保存1800000元。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的代理人对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原审被告冯杰提供情况说明并经本院向其本人核实,其陈述欠款金额不实,并提供双方协议及结算单。本案依据项目部出具的证明认定欠款1800000元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